看見這麼一則新聞:

英國一位太太名叫莎曼莎,現年四十一歲。

她結婚七年,五年前先生腎功能衰竭,她一心救夫,把自己的一個腎臟捐給先生使用。手術一切順利,先生重獲新生。

先生的生命,可以說是妻子所救。但健康的先生卻開始不安分起來。一年多前,一個夜晚,趁妻子不在,搬光了自己的東西之後,從此失蹤。

太太非常生氣,四處從好友中打聽,都找不到下落。最後,她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,而離婚的索求項目之一,就是她的腎臟。

* * * * * * *

我們可以想見這個太太的忿怒。她對先生這麼好,可是先生居然還背她而去,從社會觀點來看,我們會支持這個太太,討回負心漢的腎臟。

不過,從事實層面來看,代概很難再要回來吧?從法律觀點來說,送給人的東西,已經不屬於自己所有,也是沒理由要回來。

從佛法上說來,應有的態度是:"­­施恩不望報,與人不追悔。"別人對我施的恩,要銘記在心,不忘報答;反之,我們對人施恩惠,就不要有期望回報的心。而且,我們給人的東西,在給的當下,就要把它捨出去,不要給了,又覺得後悔,想追討回來。

不過佛法雖然如此說,但是我們凡夫實在很難做到。

我曾參與的福智團體,曾有一位居士發心供養一間屋子給我們使用,那個房子已付了五百萬元,剩下一百二十萬元貸款未清,所以過戶後,貸款由我們繳付。

那位居士本來跟我師父常法師很相應,曾經出錢出力幫忙,後來理念不合,便漸行漸遠,最終還起了對立的心。二年後,他事業遇到一些瓶頸,開始有了債務,乃提出說要回房子。(他心裡覺得供養房子給我們,實在是沒有功德,所以才會開口要房子。)

他很堅決要求要回那房子,這下子我們就苦惱了!那有過戶的房子還要"搶"回去的?當然絕不能給。

我們請師父決定,師父說:站在法律上,道理上,我們都贏,但是他在煩惱中,如果不協助他,則恐怕弄到連佛法也不信了!他現在經濟困難,就算我們答謝他過去幾年熱心幫忙的回報吧!

師父決定把房子賣給他,賣價很便宜:一百二十萬元而已!理由是答謝他過去的護持,協助他現在的經濟困境。

我問:為什麼要用賣的?

師父說:當初假使是借的,就該還他。他既然已經贈送我們,現在如果"還"給他,我們不如法,他也造惡業。

師父的說法,頗令我感動。他既顧到了"法理",也不偏廢情感。

這件事讓我體會到,人要把捐出去的東西,從手中鬆開,想成是別人的,很難呀!所以,要捐贈之前,最好先緣念一下:"我會後悔嗎?"最好是不會才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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