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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則新聞:

有一位甲君,收藏一幅名家的畫作,掛在三樓起居室。某日,他發現畫被偷了!

那幅畫現值台幣三千萬元左右,甲君非常著急的報警處理。

警察查探了他家的監視錄影機,發現有人從屋外爬入行竊,但影像看不清楚。

甲君向警方說,如果有人能找到小偷,他願意懸賞二十萬元。

於是,這個新聞就上了電視,很多人在電視上看見了那段小偷闖入的模糊影像。

乙君,是甲君的朋友,看見這則新聞,發現:這個小偷不就是丙君嗎?

乙跟甲、丙二人為友已經二十多年,所以對於丙行為舉止很熟悉,一看就認為那個影像中人是丙。

於是他跑去找甲,然後請警察抓丙。

幾天後,警察在一百公里外的城市抓到了丙。好在他還沒把畫作變賣出去。

 

       ※    ※

 

故事到此,我問讀書會的朋友:「甲乙丙三人是朋友,你覺得乙君的作為有沒有錯?」

「我的問題是:如果乙是為了二十萬元而去舉發朋友丙,這樣子對嗎?」

A說:「不對!朋友之交就是要講義氣,怎麼可以賣友求利呢?」

B說:「當然可以!朋友做了錯誤的事,去糾正舉發,是應該的!」

C說:「就因為是朋友,所以他才應該出面去勸丙,把畫還人家,這樣才是朋友之道。」

D說:「問題是,如果丙不承認,而且發現行跡敗露,說不定會趕快把畫藏起來。這樣甲就永遠拿不回失去的畫了!」

「甲跟丙都是乙的朋友。乙除了要對丙講朋友之義,也該顧顧甲呀!」

大家你一言我一語,好不精彩!

我說:「如果是我,我會衡量丙平常是不是一個善良的人,僅是因為有經濟困難一時貪心現起,才會去偷朋友的東西,還是平常就習性不好。如果是前者,則會先去勸諫,請他誠實歸還,進一步再幫助他財務問題。如果是後者,則會直接訴諸法律!讓丙得到深刻教訓。」

「不管是那一種做法,絕對是不應拿朋友的那二十萬元賞金。因此不能為了利而悖義。」

「從丙的行為來看,後者可能性較大。甲丙是朋友,朋友之道在於信任,所以會常讓你到我家,而且讓你知道那是一幅名畫,價值不斐。現在,他偷了朋友的東西,這是何等的傷害啊!此心此行,大概難屬善習之人!」

最後,我結述:「我們無法預知你的做法會產生何種結果,只能儘量去衡量自己的動機,以及預想最佳結局而去做。至於結果,往往是因緣轉動下之作用。甲因為沒有『耗財』的業因,所以才能失而復得。若有其業,縱使抓到了丙,還是找不回畫作,或者丙仍然逃跑掉了!不是你怎麼做就能保住財產的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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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eelee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